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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企业社保减免政策延长!这三个城市发布新政策!

去年,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部门出台了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2021年是否还有新的利好政策延续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表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将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下面这三个城市的HR注意啦!一批社保减免、社保、医保降费、缓缴延缴社保公积金政策即将袭来~

      广州一直都很注重企业扶持,之前就一直有工伤费率减免,这次又加上了医保和生育保险!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
  • 2021年7月至9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照降费前费率的50%(即3.5%)征收。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半征收政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减半征收政策的适用对象。
      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阶段性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率
  • 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用人单位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降低为5.45%(含生育保险费率0.45%),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失业人员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为7%。
      关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 本通告印发之日的次月起至2021年12月底,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2020社保年度的相应标准;2022年1月起,恢复按2021年社保年度的相应标准。缴费基数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相同的同步执行。。

南京目前处于疫情严防严控阶段,这次的减费政策力度也因此空前的大!除了基本的社保减费,还有各项扶持政策。

      减免企业转贷基金费用。
  • 发挥市民营企业转贷基金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收转贷基金费用、暂予减免因疫情造成的逾期罚息,对四类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海外人才创业企业和知识产权质押企业)可享受零成本转贷的年度累计额度提高至不超过6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减轻困难企业税收负担。
  • 对受疫情影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三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减免企业房屋租金。
  • 对承租本市国有全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全资企业的经营性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且因疫情影响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房屋租金减免。其中,疫情期间位于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减半收取7月份房租,免收8月份房租。市内其他区域的,减半收取7月份和8月份房租。
  • 鼓励非国有房屋企业(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科创载体)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内最终承租人减免租金、延期缓缴。对疫情期间为在孵企业减免租金的科创载体,在2021年南京市科创载体绩效评价时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
  • 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下调20%,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9.8%下调为8.8%,执行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10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 此次减征对象包含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支持企业开展稳岗培训。
  •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按规定开展稳岗项目制培训的,给予企业100—500元/人的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支持物资供应企业。
  • 对疫情期间保障、配送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保供企业,按其提供的保供产品规模和售价分档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增加信贷投放额度并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 新增20亿元再贷款额度,专项用于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支持各金融机构全面摸排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为其办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加大信用贷款发放力度。对受疫情影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在2021年8月1日至10月31日之间向银行申请并取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化利率1%给予3个月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延期缴纳税款、社保费。
  • 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准予申请缓缴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

根据《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企业稳预期促发展十条措施的意见》(扬府发〔2021〕52号)文件,有关事项重点如下:

      减征范围
  •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
      减征期限
  • 减征期限为4个月,从2021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减征费率
  • 减征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7.5%降为4.5%,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10%降为8%。
      公积金缓缴
  • 凡在扬州市注册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即日起可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按规定申请在2021年10月31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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